药膳制作标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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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使中医药膳的制作和管理更加规范,使我国的药膳事业形成一
为了进一步使中医药膳的制作和管理更加规范,使我国的药膳事业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的态势,中国药膳研究会承担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司资助的中医药标准化项目“中国药膳制作标准”(ZYYS-200)。在完成课题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经过多次论证,制订了《中国药膳制作及从业资质基本要求》,并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同意发布。 现阶段,我国药膳制作及从业资质尚无统一的规范和标准。《中国药膳制作及从业资质基本要求》的制定,将促进中国药膳的制作和从业资质的管理,为弘扬我国养生保健文化,增强人民健康水平服务,使我国药膳事业健康发展。 《中国药膳制作及从业资质基本要求》的制定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中文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法监发[2002]51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GB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文件。 《中国药膳制作及从业资质基本要求》规定了药膳制作原料、产品以及制作机构、从业人员资质的基本要求。适用于药膳的制作、生产、经营及其机构和从业人员。 药膳产品 《中国药膳制作及从业资质基本要求》规范了药膳的术语和定义。明确了“药膳(Health-Protection Food)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利用食材本身或者在食材中加入特定的中药材,使之具有调整人体脏腑阴阳气血生理机能以及色、香、味、型特点,适用于特定人群的食品,包括菜肴、汤品、面食、米食、粥、茶、酒、饮品、果脯等。 对进入药膳的中药材、饮片提出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所载的要求;并规定药膳配方应由药膳指导师或药膳师指导和制作;配方的组成、作用应符合中医药理论,不得有配伍禁忌;药膳产品包装物应有标签,标签上应标注有“药膳”字样以及产品的作用、配伍、储运条件、检验合格证、说明书等要求;标签、说明书、菜谱及广告等不得标注与宣传治疗作用,不得代替药物。 制作机构 《中国药膳制作及从业资质基本要求》对药膳制作机构资质、药膳从业人员资质提出要求。 规定药膳制作机构(包括饭店、餐馆、企业等)应具有有效的商业执照。应具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有效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应具有符合资质的专门药膳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 规定药膳从业人员资质。药膳从业人员分为药膳指导师、药膳制作师和药膳制作士,均需专门机构认证。 药膳指导师应具备主治中医医师、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用是厨师,但肯定是医师。药膳制作师应具备中级以上厨师资格,了解与药膳相关的中医药知识,指导药膳制作师的工作。 《中国药膳制作及从业资质基本要求》的发布,标志着我国药膳制作和生产将从无序走向规范。中国药膳研究会将对标准的实施细则及具体要求进一步论证制定和公布,以便更好地让中国传统中医药膳养生为百姓健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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